四、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十六)做好征地制度和“地票”制度改革工作。贯彻国家征地制度改革政策,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深化“地票”制度改革,落实“地票”价款收益分配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十七)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支管理、资产资源台账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构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继续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十八)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金融机构对农业新增贷款产生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等额财政补贴。支持农业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权和规模果(菜)园抵押,地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收益权及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达到450亿元。创新扶贫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新增2个产业保险,保障金额60亿元以上。建立主导产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