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集中开展城镇天然气户内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及万盛、双桥经开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我市城镇天然气用户量多面广,用气环境千差万别,部分用气场所处于密闭或半密闭状态,用户在使用天然气时,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强化用户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户内安全隐患,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天然气户内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检查包括:居民用户、商业(集体)用户、工业用户的户内天然气供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重点围绕餐馆、商场、宾馆、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和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特殊用气场所。
二、检查方式及内容
本次户内专项检查活动采取燃气经营企业集中时段入户安全检查为主。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入户计划,认真开展入户检查,重点查阅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入户安全检查记录是否内容规范真实完整,并及时纠正查处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经济信息委将开展暗查暗访督导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专项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用户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燃气管道是否被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完好有效;
4.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计量仪表是否完好;
6.用户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7.用户是否盗用燃气;
8.用气是否改变燃气用途或者擅自转供燃气。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燃气企业集中排查阶段(2015年7月5日-8月5日)。各燃气经营企业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全方位的入户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对安全隐患整改要实行闭环管理。并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重庆燃气集团、重庆凯源公司、重庆渝川(川港)公司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其所属分子公司仍报当地主管部门)。
(二)区县经信委检查阶段(2015年8月6-8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联合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工业用气单位、工商(集体)用户、居民用户进行专项检查(其中特殊用气场所必须全覆盖)。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开展户内安全检查专项工作的总结于2015年9月5日前书面形式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市经信委抽查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15日)。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各区县经信委和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及整治情况,尤其是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内安全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此次专项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并加大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创新检查督查方式,充分调动街镇、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留死角。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亲临检查,切忌走过场、做样子,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收到实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针对目前城镇燃气从业人员和用气单位、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和违规使用现象普遍的问题,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普及安全知识。
(三)强化隐患整改。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检查内容和时间节点要求,细化检查任务,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用户做好户内隐患整改。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保证用气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停气整改,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和整改跟踪落实。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餐馆、商场、宾馆、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和特殊用气场所的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安全协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入户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把户内安全治理常态化。
此次户内安全大检查活动正值夏季高温时段开展,各区县和燃气经营企业要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氛围,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检查信息,以便联动。市经济信息委(整治办)联系电话:63897443、63899190(传真6389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