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计(经)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42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32号),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