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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1 16:34:1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第十二条所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根据项目属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其中,非进口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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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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