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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3-26 13:00:09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大清查,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品种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的长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三)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开展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整改销号、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异地存储的市级储备粮和区县级储备粮)。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纳入我市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不进行质量清查。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大清查工作分准备、自查、普查、接受抽查及汇总整改五个阶段,有序开展、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
 
   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成立重庆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区县要相应设立大清查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大清查工作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分工。
 
   对于市外储存粮食,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4月4日前委托有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开展清查并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2.准备基础资料。市、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向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范围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农发行市分行向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做好清查准备。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
 
   1.企业自查。纳入大清查范围的粮食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至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区县大清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承储企业开展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3.结果报送。自查结束后,各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自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自查汇总结果和工作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经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区县政府印章后,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配合实施,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检查人员分组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全面检查。
 
   2.普查方式。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我市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参与配合。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于2019年6月5日前向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普查要突出对被查区域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企业、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核查。
 
   (四)接受抽查阶段(2019年6月20日前)。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取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市、区县两级大清查领导小组要做好抽查迎检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2019年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7月底前,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市大清查普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异地储存粮食),向市政府提交大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市政府向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大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2.问题整改。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储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2019年12月底前,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形成问题整改书面报告报送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市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置。
 
   四、创新方法
 
   大清查工作要继续用好以往粮食库存检查的有效方法,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同时,要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区县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
 
   (二)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大清查举报热线,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的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异常交易行为、资金异常行为、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方式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普查等环节,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五、压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总责,实行自查、普查工作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将大清查工作作为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重点工作,纳入相关考核。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三)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统筹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经费等需要。要统筹兼顾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
 
   (二)严明纪律规矩。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加强对大清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实施意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和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强化保密责任,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精神,中央事权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工作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确保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做好资料归档。市、区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大清查每个阶段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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