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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解读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2-01 13:21: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4日公布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对《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和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把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发〔2017〕140号),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明确要发挥市场化机制推动作用,建立安责险制度,要求在2017年内研究出台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意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保监局,结合我市前期试点推行安责险工作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推进安责险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整体部署、行业实施”工作思路,市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进行整体部署,并明确安责险推行的原则、目标、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职责分工,结合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结构类型、专业特性和风险程度等特点,研究确定安责险的推行模式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三部分。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在阐明推行安责险的指导思想及目的意义基础上,明确了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补结合,重在预防;结合实际,效能充分;浮动费率,激励约束”4个基本原则,并贯穿于安责险工作的制度建立、方案设计和推行实施的各个环节。在工作目标中,明确2018年全市高危行业领域要全面实施安责险。
 
  (二)第二部分:实施办法。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及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保费来源、承保机构、责任限额等9个重点内容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安责险保障范围应当包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二是界定了安责险与其它险种责任范围的区别:责任限额对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规定每人不低于30万元(此限额是不包含工伤保险和其它强制保险已有赔偿限额),再加上目前工伤保险亡人近70万的赔付额,大致是目前本市事故亡人的实际赔付额;三是规定了较大幅度费率浮动范围:一般不超过基准指导费率的40%,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50%,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下浮幅度可以高于40%,主要是充分发挥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机制,突出事故预防功能的需要;四是规定了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保险机构从保费总额中提取10%的费用,作为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三)第三部分:工作要求。重点明确了责任分工,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依据渝委发〔2017〕15号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要求,明确了各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安责险工作的具体牵头组织协调部门。同时也对加强安责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理好安责险与其它责任保险、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关系衔接,以及加强保险宣传引导工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四、安责险如何发挥事故预防功能
 
  把责任保险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充分运用安责险经济手段促进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责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是推行安责险的主要目的。安责险费率浮动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紧密结合,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从保费中按比例强制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作为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专项管理措施和办法。
 
  五、安责险如何与现有的相近责任保险相衔接
 
  安责险与现有工伤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并列关系,不影响其它强制投保方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发〔2017〕140号)及《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其它非依法强制实施的责任类保险,可采取转投、替换、调整和新增等办法进行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近险种的,保险期限结束后,应及时转保安责险,或对相关险种按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和预防事故服务的要求进行整合、调整,升级为安责险。
 
  六、推行安责险不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一是《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案合理,要在科学测算近年行业及投保单位事故成本的基础上,按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安责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特别是安责险费率上下浮动标准,由行业(领域)部门严格控制和把握,可有效防止保险机构随意上下浮动费率,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不合理负担的情况发生;二是搞好安责险对现有相关非强制保险类险种的合并与吸收,安责险能覆盖的,不重复交叉投保;三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进安责险与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同步实施。目前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按标准要求,企业应交纳风险抵押金为30至200万,若中小企业风险抵押金补充到企业流动资金中,按应交额算,每年若能产生10%的利润,或减少与风险抵押金同额的银行及民间信贷的利息支出,大体相当于安责险的投保费,所以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转投安责险,不增加企业负担。
 
  七、安责险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安责险相关政策法规可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保监会及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重庆保监局的网站上查询。相关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的实施过程中,对具体投保方法、费率标准等事项的查询,可在牵头部门的网站或其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上查询。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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