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重庆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关于做好“十三五”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27 15:35:53
渝经信电力〔2016〕9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十三五”煤电行业淘汰
落后产能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经济信息委(经发局、产业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国电投重庆分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快煤电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促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要求,现将“十三五”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相关通知如下。
一、淘汰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
1.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3.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规定的机组(不含超(超)临界机组)。
(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煤电机组,特别是单机30万千瓦以下,且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二、申报程序
符合淘汰标准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经济信息委(经发局、产业局)(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委)、控股集团公司申报,区县经济信息委、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申报拟淘汰煤电机组的,应征求企业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意见。
三、申报要求
1.区县经济信息委、控股集团公司或中央在渝企业上报文件(1份)。
2.区县经济信息委、控股集团公司或中央在渝企业“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1份(见附件)及电子版。
3.报送截止时间:5月25日。
四、政策措施
(一)机组关停后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发电权,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另行制定。
(二)承担供热任务的抽凝煤电机组关停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抽凝煤电机组,原供热任务通过建设背压机组等方式解决。
(三)企业自备电厂机组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升级改造。机组符合相关淘汰标准的,应予以淘汰关停,企业供热需求通过建设背压机组等方式解决,差额电力需求采用发电权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解决。
(四)鼓励运行未满15年且具备改造条件的纯凝煤电机组改造为符合产业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并入公用电网的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报备。机组改造既要考虑向用户供热、供冷的持续性,原则上不得增加电网调峰能力,并根据需要同步建设蓄热装置、备用或调峰锅炉。
(五)对拟实施关停的,相关企业应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按期完成机组关停淘汰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处置好资产、债务问题。机组关停淘汰后,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发电设备原则上按报废处理,不得异地使用。
(六)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控股集团公司是关停工作的责任单位,相关煤电企业是关停工作的实施主体。机组列入关停淘汰计划后,计划完成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将对未按要求完成机组关停淘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进行通报。
(七)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委电力处:秦增虎,63899457;熊川龙,63898392,63897446(传真);邮箱 zizongchu@163.com
 
附件渝经信电力2016009.doc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5月20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