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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1 16:20:48
渝经信发〔2015〕5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
根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企〔2011〕12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最后一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申请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资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完工时间。
第一至五批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和实施改造时间分别为: 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项目应于2015年5月12日前已完工。
(三)合同格式。
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四)项目运行时间。
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的条件,并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五)项目投资及合同执行。
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应为对设备采购、施工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节能改造完工后,合同双方以实际节能量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定期分享节能效益,对存在一次性买断、中止合同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六)项目已由用能单位申请获得国家或市内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
二、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以节能服务公司为主体,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通知辖区内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我市登记的国家备案的外地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直接通知申报。
(二)项目申报流程为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经区县经济信息委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初审区县经济信息委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2.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文件和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二)。
3.项目合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合同能源管理备案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待查)。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附件,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项目投资证明材料、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证明材料等。
6.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1份。
(四)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
 
联系方式: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  黄勇  63897119
市财政局企业处      罗新  6757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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