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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庆铁路枢纽地区到达货物疏运组织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8 09:46:23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重庆铁路枢纽地区到达货物
疏运组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对生产生活物资的需求逐年增长,特别是外购入渝到达物资增幅迅猛,受货物接卸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货车周转出现问题。针对重庆铁路枢纽地区货物到达量大,主要车站货场能力还没有完全形成的实际,为提高货运组织水平,统筹接取送达,建立反应迅捷、运行有序、高效可靠的应急疏运体系,确保货物运得进、卸得下、搬得快,创造良好的货物到发环境,现将加强重庆铁路枢纽地区到达货物疏运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货物到达卸载组织
(1)建立健全车流预报及到货联络协调机制。对到达的大宗货物,包括煤炭、石油、粮食、钢铁、矿石、工业机械等国计民生物资和企业生产原材料,货主应提前与车站联系,特别是有货物集中到达时,要提前将信息传递给铁路车站,预报到达货物品类、车数、吨位。
车站应充分利用货运生产管理系统、货车追踪系统等辅助工具,加强与货主的信息互通,提前预报到达时间。货物到达后,车站按规定时间、方式(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或者与货主约定的方式发出催领(到货)通知。
(2)严格货物催搬制度。对到达的货物,不分白天和夜间,要形成24小时不间断通知,不间断交付,不间断催搬的常态。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有条件时应组织货物卸载对接,快卸快搬,卸载搬出时间不得超过承运人组织卸车的时间。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在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算起的24小时内搬出货物。
(3)制定“一对一”卸载方案。车站对大货主、常客户要建立长期合作战略关系,“一对一”的制定卸载方案。货主根据本单位物资到达数量,准备足够接卸的汽车和仓储场地,或应急中转场地,与车站制定卸车方案,以保证在短时间内卸车、搬出。车站根据货主的要求,签订卸载搬出合同,按与货主商定的搬出地点做好货物送达工作。
各电厂、钢厂等专用线单位配合铁路组织好电煤、矿石、粮食、油料等物资的接卸,抓好到达车流预确报工作,抓好日常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接卸车工作,抓好卸车设备故障和检修期的卸车保障。专用线单位与车站“一对一”地做好集中到达时组织卸载的方案,包括建立应急机制,制定抢卸、分流、异地应急中转场地卸载方案(联系部门、联系人、分流地点、运力提供和衔接等)。
二、加强货物应急疏运组织
(4)继续实行急疏搬出措施。货物到达车站后,必须快卸快搬,不得以车代库,不得以库代店。
在货场和库房能力紧张的车站对到达货物实行急疏搬出措施(“1+1”超期搬出政策),即:货物从卸车后第一日免费仓储一天,第二日按成都铁路局的规定核收货物仓储费。第三日没有与车站商定搬出时间的,又无充分理由续存的,车站要组织对其货物急疏搬出。
枢纽各货运办理站及管内沿线装卸堆存能力不足的车站,每日对库房内货物特别是怕湿货物逐个货位进行清理,对超过“1+1”的货物立即组织急疏搬出,腾出线路、货场和库房,保证后续货物接得进,卸得下,提高车辆周转率和货区货位利用率。
车站应选择具有联运联营资质、条件,包括有规范堆场、有合格车辆、安全消防设备齐全、应急能力较强,联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协作急疏搬出。
(5)急疏搬出合同签订。对到达的整车和零担货物,进行急疏搬出保管、配送(已有代理运输协议的除外),车站与急疏搬出协作单位应签订急疏搬出保管(配送)合同;急疏搬出协作单位与收货人(上年度搬出超过3批次)逐一签订代理运输(保管、仓储、短途运输、配送)合同,按照合同,依法办事。
(6)不宜急疏转运的货物
1.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蔬菜、水果等冷链食物),原则上不组织搬出保管。
2.对到达的海关监管货物,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3.抢险救灾物资。
4.部队转业干部搬家货物。
5.标明的残疾人员用品。
三、加强运输综合协调组织
(7)密切铁公水运力衔接。我市车站、港口前方场站堆存能力都有限,需要及时搬出转场。车站港口间的各种运输方式的集疏运必须及时、高效、持续,形成良性循环运转机制,推动重庆交通枢纽整体畅通。
(8)城区货物内转的调配管理。我市工业厂矿、商业网店、物流通道和车站港口机场已基本定位。工厂至车站港口机场至货主间的运输量在城区内增多,要联系运政、交管部门做好运输线路、配属车辆、运输时段及特殊要求的认定工作。特别是电子产品、商品汽车、大件、集装箱等运输。
(9)严格执持作业时间标准。装卸作业量大的车站必须按照货物装卸车作业时间标准对现场作业进行卡控,做好定时取送作业。加强装卸派班,压缩非生产时间。同时加强装卸机具、人力投入,提高装卸能力,确保货主车辆随到随搬。
(10)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到达货物各项杂费、代理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铁路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联运协作单位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铁路部门公布的同项目收费标准。
(11)前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铁路枢纽地区超期货物搬运工作的建议意见》(渝经运行〔2001〕2号)废止。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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