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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3 15:20:0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13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下放12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取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初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审批、市内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收益权质押登记等3项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要求,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通过强化规划、制定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指导和管理投资项目,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优化核准程序,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能。
        (三)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作用。凡属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管理。
        二、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一)国家明确取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不得以任何名义再进行审批核准,要严格按照国发〔2013〕19号文要求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服务性措施,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工作。
        (二)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我市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和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风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管理。
        (五)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六)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和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年产15万吨及以上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年产6-15万吨煤矿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禁止再建设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开发项目。
        (八)企业投资我市境内非跨省、市但跨区县的油气输送管网和天然气管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道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企业投资我市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企业投资我市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一)企业投资我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二)企业投资我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核心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三)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初审,转为做好服务、指导和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
        (十五)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进行审批,转为进一步做好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六)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对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收益权进行质押登记管理,转为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此项工作。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好项目和资金审批备案工作
        (一)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属于告知性服务措施,是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企业应对其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应尽快查验报备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最迟应在收到报备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限。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工程复杂或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估。
        (四)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办事效率,要确保每个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涉及区域布局、市场垄断、经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审查的一般性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所需咨询评估费不得由企业承担。
        (五)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除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仅对申请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的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六)对于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具体名单附后),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审定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指导意见)明确有关区县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标准及时序等。市发展改革委对列入相关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申请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的,不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直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七)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投资补助的,要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要件,资金申请报告仅需要附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即可。
        (八)已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投资补助,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重点说明申请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企业申请投资项目核准,同时又申请政府投资补助的,可以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九)为方便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办理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积极衔接、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可按照项目业主的要求出具前期工作函。但该项工作是服务性措施,不能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节能评估文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要及时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要对取消和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制定和完善核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要严格审批核准程序,完善咨询评估委托库,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运行的监督,加强项目稽察,提高投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和稽察监管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核准、备案项目的,将追究责任。
        (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与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的衔接工作,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要求,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制定和规划管理,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再造投资管理行政流程,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投资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完善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做到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为投资统计分析、经济预测和稽察监管提供服务。
        (四)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行政效率。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衔接,形成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服务投资企业。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投资管理的相关信息,按月上报本区县(自治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情况。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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