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着彭水路溪滩电站的建成,将为彭水县的工业企业提供电力保障,缓解彭水县用电矛盾。为满足路溪滩电站发电送出的需要,促进彭水县社会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彭水路溪滩电站35千伏送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018—500243—44—02—017161)。项目单位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彭水县鹿角镇和新田镇。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变电站部分
扩建彭水新田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出线间隔1个,校验并完善相关间隔电气一、二次电气及通信设备。
(二)线路部分
新建路溪滩电站至新田110千伏变电站35kV输电线路1回,线路长度为17.6公里,其中架空线路长度为17.4公里,导线型号为JL/G1A—95;电缆线路长度为0.2公里,电缆截面面积为185平方毫米。
(三)系统通信
采用光纤通信。
四、项目动态投资为1032万元,静态投资为10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53.3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静态投资的比例为25%。
五、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市政500243201800001号);《关于彭水县路溪滩水电站35千伏送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8〕5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