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包括:1. 列入国务院或发改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发改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发改委备案。2. 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发改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发改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发改委将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等的编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查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对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服务,引导各地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落实真实性审核,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建设规模、节奏和时序,严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职能部门将统筹推进改革,加强横向衔接,合理确定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层级。
发改委通知还指出,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