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7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办法调整范围第一类(企业退休人员)第1、2项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办法调整范围第二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