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我市传统工艺门类众多,遍布全市各地。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立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掘我市传统工艺蕴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提升设计制作水平和产品品质,培育中国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要。到2020年,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业者收入和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点和民族传统,保护文化多样性,弘扬传统工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
坚守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倡导专注坚守、追求卓越,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强品牌建设。
激发创造活力。保护手工艺者个性,激发因材施艺灵感和精心手作潜能,恢复和发展濒危或退化的优秀工艺和元素。
促进就业增收。发挥传统工艺覆盖面广、兼顾农工、适合家庭生产的优势,扩大就业创业,促进精准扶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坚持绿色发展。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反对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1.组织传统工艺项目调查。对我市传统工艺项目进行调研普查,挖掘、记录和整理制作技艺,搜集代表性实物,全面了解和掌握传统工艺项目现状及存在问题,建立传统工艺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2.公布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建立市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制定遴选标准,将具备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助于促进就业增收的传统工艺项目,纳入市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各区县应建立本地传统工艺振兴目录。(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从市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中移除。建立传统工艺保护、奖励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保护传统工艺品种和技艺,表彰奖励在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传统工艺项目传承保护。
1.分类指导制定传统工艺项目保护振兴规划。加强对传统工艺项目的整体规划,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三年振兴计划,采取引导、扶持和管理措施,保持其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推动创建一批传统工艺振兴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建立健全传承机制。提高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比例,壮大工匠队伍。通过提供场所、给予资助、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方式支持传统工艺传习活动。实施国家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鼓励下岗人员、残疾人、返乡人员从事传统工艺相关职业。(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妇联)
3.促进成渝传承人群合作交流。结合成渝两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举办成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互动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
4.促进社会普及教育。组织面向社区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新媒体推出传统工艺类节目栏目和影视作品,开展传统工艺代表性传承人群记录工程,对有关传统工艺的专著等出版物,在选题审批、书号核发、申请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教委)
(三)提高传统工艺项目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1.培育传统工艺经营市场主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的原则,保护好传统工艺的遗存价值,激活现实功用,鼓励企业投资,以资本为依托抓好产业化经营,抓好产研结合,打造传统工艺品牌。(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旅发委、市工商局)
2.提高传统工艺产品设计、制作水平和品质。引导传统工艺企业、从业者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提高品质。开展工业设计机构与传统工艺企业对接活动,推进现代设计与传统工艺融合发展。开展传统工艺大赛,扶持传统工艺创意人才,发展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等新型制造模式,开发体现传统工艺本真性和现代审美需求的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委)
3.拓宽传统工艺产品展示销售渠道。积极推进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建设。以传统工艺项目为重点,打造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园区、特色小镇、传习所、代表性传承人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设计体验中心。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景点、商业街区、大型购物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传统工艺产品集中展示展销场所。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暨老字号博览会等活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工艺美术、老字号等相关展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专区,搭建传统工艺展示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文化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4.创新传统工艺营销模式。鼓励具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在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作站。鼓励重庆文艺网、手艺网等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推广消费者参与传统工艺产品设计、体验等新型生产、消费模式,促进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生活。(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
5.推动传统工艺行业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和授权开展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级评定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文化委)
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帮助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传统工艺从业者在作品或产品上署名或使用手作标识,注册商标和版权登记,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提升传统工艺品牌价值。依法打击侵犯传统工艺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委)
(四)探索传统工艺振兴与相关领域协同发展。
1.推进传统工艺与教育、科研融合发展。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开设传统工艺相关课程和专业;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设立传统工艺的培训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合作共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工匠教学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行现代学徒制,鼓励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加重庆市技术能手遴选。(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委)
2.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有机结合。推进我市传统工艺项目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研发具有重庆特色的传统工艺旅游商品,建立传统手工艺特色街区。鼓励区县、乡镇(街道)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精准扶贫,培育“一村一品”“一镇多品”手工艺特色村镇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手工技艺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发委、市文化委、各区县政府)
3.推动中医药传统工艺进一步发展。坚守重庆传统中医药特色,发掘和保护中医理疗、保健、治未病等中医药项目,鼓励中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设立传统工艺研发基地和实验室,建设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提高中药临方炮制能力,加强中药炮制技术和中药常用饮片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药食同源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发展康养小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科委)
4.推动传统工艺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发展,注重与传统工艺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保护。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5.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与沿线国家或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产品和遗产保护。通过对外交流、研修培训以及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合作,促进传统工艺产品和服务的对外贸易,鼓励中医药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文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特色小镇、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及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休闲农业、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等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广泛开展面向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城乡残疾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的手工艺技能培训,鼓励其从事传统工艺生产,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委)
(二)做好经费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用足用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工艺美术、旅游节庆活动、微型企业扶持、老字号商品企业研发和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等相关经费,对符合规定的传统工艺相关项目以及特色文化产业传统工艺发展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文化委、市旅发委、市工商局)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符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纳税人申报备案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传统工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周期、财务和风险特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传统工艺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融资发展,引导和推动传统工艺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民间传统工艺保护发展类公益组织、发展基金等。鼓励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围绕传统工艺振兴,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委、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