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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02-16 14:04:35
渝发改交〔2016〕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提高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我市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规划引导约束作用
        为保障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港口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新建、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凡不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编制所在地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港口项目建设用地、岸线使用和集疏运通道等进行细化,但不得违反和突破全市港口总体规划。
        二、引导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引导全市港口经营企业特别是集装箱业务向“4+9”港口群集中,集约利用好“4+9”港口群资源。严格控制新建件杂、散货和集装箱泊位,在市域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原则上不新规划布局港口码头。严格控制新建危化品码头,新增危化品码头应集中布局。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应按照区域港口、物流和产业一体化布局原则,建设大型化、专业化、集约化港口,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效率。具体标准为:
长江干线(含重要支流河口段)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5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60万吨,散货不低于150万吨,件杂货不低于60万吨。在此基础上,综合性码头年通过能力不低于300万吨。
        嘉陵江、乌江干线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0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40万吨,散货不低于100万吨,件杂货不低于40万吨。在此基础上,综合性码头年通过能力不低于150万吨。
        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线外,在我市境内的其他通航河流建设港口码头的规模标准,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原则自行确定。
        三、加强港口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按照市政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核准外,一律下放区县(自治县)审批或备案。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以上项目均应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国土用地预审意见后,按权限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行快捷备案。从事危化品作业的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前,需依法向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的同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需在审批或核准前组织第三方评估的项目,行业审查、可研或核准评估合并进行,减少审查环节。
        进一步规范岸线管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2年6号)、《重庆港总体规划》、《重庆市港口条例》以及市交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进行审批。港口深水岸线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规划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四、加强港口建设期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权限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交委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除国家明确要求不得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外,市交委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三同时”,设计阶段需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纳入初步设计报批,竣工验收前需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运行的,项目经营人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试运行经营许可。
        五、积极推进港口结构调整
        进一步优化港口结构,推动港口整体转型升级。对历史形成的老、旧、散、小码头,鼓励通过政府回购、企业兼并重组、拍卖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关、停、并、转。严格控制新建生产流通企业自用码头,对企业自用码头原则上不再予以核准或备案;对已建成投用的企业自用码头,鼓励向社会第三方开放使用,鼓励委托港口经营企业对其进行专业运营管理,提高码头的利用效率,促进港口码头集约化、规模化、社会化发展。
        六、规范港口改扩建管理
        企业实施新增泊位、改变泊位功能、扩大陆域等港口重大改、扩建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企业实施港口码头作业工艺和设备重大技改、增加或扩大库场、趸船更新等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结构安全加固等码头的一般性维护由企业自主实施。
港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完成后需通过安全、环保、通航、海事、消防、船检等专项验收后,由企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七、强化码头建设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不按规划建设、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按严格关停、完善手续、搬迁整合等方式予以分类处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市交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13〕1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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