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
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级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扩大消费,增加有效供给,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的意见》(渝府发〔20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在近几年充实和推广应用“重庆造”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推介力度,加强宣传和运用,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年内完成《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重新编制和公告。为此,请各有关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开展《目录》申报工作:
一、纳入《目录》的行业分类
根据我市“重庆造”产品的供给需求,工业发展现状,本次《目录》编制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摩托车、材料(含建材、冶金等)、消费品、化工医药等六大行业进行分类。
二、纳入《目录》的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具体标准见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
(二)其他条件。
1.荣获“中国名牌”、“重庆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等称号以及在国际国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
3.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产品、龙头产品。
4.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具有战略意义的战略性新产品。
5.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产品。
6.其他应予以重点支持的产品。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1.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行业填报《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目录申报表》(见附件1),经初审汇总后上报本辖区推荐目录汇总表(见附件2)。
2.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级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按照行业组织集团企业填报《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目录申报表》,并填报本集团推荐目录推荐汇总表上报。
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推荐上报的产品目录申报表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填报前可参考《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2012年版)》(电子稿网址为http://wjj.cq.gov.cn/xxgk/tzgg/60874.htm)。
(二)审定。
1.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相关行业处室会同有关专家开展论证审核工作,初步确定行业推荐目录。
2.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汇总的目录名单进行审定。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下发《目录》,并在市级有关网站进行公告。
联 系 人:市经济信息委生产服务处 陈正东 吕立
联系电话:63898025 13618236685
传 真:63898025
电子邮箱:84466390@qq.com
附件:1.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申报表
2.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推荐汇总表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6月7日
附件1
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申报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2
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目录申报汇总表
( 行业)
填表说明:1.本表为区县经信委或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填报;
2.区县按照通知确定的行业分类对辖区企业分行业汇总填报;
3.备注栏填写通知《目录》认定条件中“其他条件”所列内容。
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申报表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
企业性质 | 职工人数 | 工程技术人员数 | ||||||
获生产许可证 3C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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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 |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 固定资产(现值) | (万元) | |||
工厂占地 面积(㎡) |
其中:生产面积(㎡) 办公面积(㎡) | |||||||
企业是否为 高新企业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 |||||||
产品是否为 高新产品 |
是 □ 否 □ | |||||||
产品是否为 自有知识产权 |
是 □ 否 □ | |||||||
是否为驰名商标 | 中国名牌 □ 重庆名牌 □ 中国驰名商标 □ 重庆市著名商标 □ | |||||||
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 | |
|||||||
申请产品的主要型号、规格 |
可单独补充另页 |
附件2
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目录申报汇总表
( 行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产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填报单位 | (盖章)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2.区县按照通知确定的行业分类对辖区企业分行业汇总填报;
3.备注栏填写通知《目录》认定条件中“其他条件”所列内容。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