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科技〔2016〕21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
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国家技术
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级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16〕426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其中,申请认定的企业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3.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5.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认定的程序及要求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各申报企业请于2016年7月1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58331106@qq.com。
三、认定结果
对申请认定的企业,市经济信息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2014、2015年获得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推荐上报名单。
四、其他事项
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产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需对上报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联 系 人: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 王亚
联系电话:63895632
行政服务中心接件联系人:唐翊皓
联系电话:63899455 13883253191
接件地址: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龙山街道办1楼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6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国家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函〔2016〕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开展2016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16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6家;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中央管理企业择优推荐本级或1家下属企业。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于8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
电话:010-68205231
财政部经建司产业政策处
电话:010-68552508
六、材料报送地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单位: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邮编:100037
电话:010-88379229
附件:渝经信科技2016021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