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环资〔2016〕97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
自备电厂(机组)复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
依据《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渝价〔2007〕219号),按照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认定工作安排,现就企业自备发电厂(机组)复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检对象
已取得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复检时间安排
(一)初审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供电部门对企业复检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区县经济信息委2016年12月底前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过期不予受理。
(二)市经济信息委认定(2017年1月底前完成)。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企业复检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检结论。通过资料审查无法做出复检结论的,将组织现场核查,并综合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复检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颁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自备电厂)》(2017-2018年度)。
三、复检资料
(一)区县转报请示文件。应包含复检初审总体情况、各企业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各自备电厂2015-2016年度运行情况表(附表应含每个企业发电量、自用电量、基金附加费减免额、废资源利用总量等情况)。
(二)企业复检申请。应包含复检申请文件和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机组)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上年度认定证书原件。
(五)企业经营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必要证照,以及自备电厂与申报主体组织关系的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
(六)环境监测报告。区县环境监测单位近一年内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应有数值和结论性意见,且盖有CMA资质标识章。
(七)废资源或热电联产相关指标证明。有效期内的废资源供应合同及其他可以证明废弃物来源稳定可靠的相关证明。煤矸石电厂提供入炉燃料检测报告,瓦斯发电提供瓦斯检测报告,热电联产电厂提供热电比、热效率计算说明和依据。
(八)有效期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九)灰渣利用途径说明以及与所有灰渣消纳单位签订的灰渣处理协议(合同)。
(十)锅炉内部、外部检测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及时将本《通知》相关事项通知到辖区自备电厂企业,加强申报过程的技术指导,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严格把关。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杜绝弄虚作假。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12月6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