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附后)要求,现就组织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县(自治县)可以开展示范县建设,且符合以下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请城市(县)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申报数额及程序
全市拟推荐3个城市(县)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其中城市、县(自治县)不少于1个。本着自愿原则,请拟申报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区县(自治县),对照以上申报条件和发改环资〔2015〕2154号文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写备选单位推荐材料,于2015年10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我委(资环气候处)。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比选确定推荐单位后,指导确定推荐的区县(自治县)编写实施方案。
请大足区按照发改环资〔2015〕2154号文要求,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拟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我委(资环气候处),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人:易平,67575868,传真:67575865。
附件: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