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5﹞1018号)要求,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从今年起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全面清理,二是今年的清理工作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清理,明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汇总后,拟定我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与市政府法制办研究,现就今年自查清理结果报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渝发改标﹝2015﹞1018号文件明确的清理范围、主要清理内容和清理原则,对本部门、本区县出台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清理,形成正式的自查清理结果报告(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11月27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和纸质件报我委,以便与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报送材料包括:(一)自查清理报告,报告应包含自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结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对所清理的文件按保留、修订和废止三类分别进行说明。保留的,逐一详细阐述文件保留的理由、考虑和出发点;需修订的,说明修订原因,明确文件拟修订条款、内容和修订完成时间;废止的,明确文件停止执行时间及理由。(二)完整填写的附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结果基本情况表”。(三)保留和修订类文件文本。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易萍,联系电话:6757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