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提高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信环资〔2015〕26号)等规定,我委将开展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尚未取得《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包括: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即企业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等。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到期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在本次考核之列。
二、报名资料
1.报名申请表1份(见附件2);
2.申请人2015年7月至9月的社保证明;
3.申请人红底彩色1寸登记照1张。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审核合格后,于2015年11月13日前将《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报名汇总表》(附件1)、企业申请资料纸质件,同时附电子版一并报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三、考核内容及权重
考核内容主要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建办城函[2015]225号),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要点的权重参考如下表。考试实行100分制,总分60(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序号 | 考核要点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运行、维护和 抢修人员 |
1 |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 40%(侧重法律法规) | 25%(侧重标准 规范) |
15%(侧重标准规范) |
2 | 燃气经营企业管理 | 30% | 10% | 5% |
3 | 通用知识 | 20% | 30% | 30% |
4 | 燃气专业知识 | 10% | 35% | 50% |
1.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相关要求告知辖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并做好组织工作,避免遗漏,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报。8月份培训考核未合格的从业人员,可报名参加本次专业考核,报名人员由各区县在《考核报名汇总表》备注中注明补考即可,不再提交个人报名资料。
2.市经济信息委不再组织考前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其他机构(单位)承担,培训内容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此大纲也是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业考核的主要依据。
3.本次从业人员专业考试时间暂定2015年11月底,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及要求等,待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燃气经营企业界时予以重点关注,按要求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