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纺织工业联合会、市服装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9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全市纺织(服装)行业各单位及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等,主要指2010年以来在建设纺织强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纺织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单位;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参评。
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全市纺织(服装)企业在职职工,包括企业的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如在近五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50名。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其中科室、车间、班组1个)、劳动模范5名(其中企业负责人1名)。
各区县(自治县)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对条件特别优秀、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向市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办公室另行申请推荐名额。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工作能力,无违纪违法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来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经济增长质量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2.在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中取得突出成效。
3.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职工有良好的职责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强。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创建郝建秀小组式全国纺织先进班组、增强企业竞争活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纺织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
2.在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加强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升级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组织科研成果运用推广,设计开发新产品,推进品牌战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成立评选推荐工作组,负责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含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市属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负责通知本协会会员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组上报推荐材料。推荐对象材料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市评选推荐办公室提出初推建议名单,经市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组织实地考察,经公示考察无异议,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复审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集体中,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比例不少于60%。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控制在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推荐对象为企业、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其当地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安全生产部门的意见。
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审计和稽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注重实效。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全国和我市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推荐报告和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材料包括: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3)、先进个人简要事迹样本(附件4)。先进个人简要事迹控制在300字左右,同时提供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3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先进集体简要事迹控制在1000字以内, 同时提供8张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工作风貌的彩照电子版。所有推荐材料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联合成立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市经济信息委公众信息网主页“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 系 人:市经济信息委 张 斌 高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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