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运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各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级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运行,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开展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运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市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研发体系设施完善,研究开发能力强,产业辐射作用明显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本市工业企业组建或控股组建的独立研发公司。
二、试点工作内容
推动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开展内设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新组建或控股组建的独立研发公司,通过技术服务和成果输出服务母体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支持独立研发公司从事研发、试验检测等创新活动,满足母体公司的研发需求,支撑产业链创新发展,培育拓展新兴产业领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区县组织推荐
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各区县经信委、产业主管部门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组织推荐3-5家符合试点范围、基础条件较好、近期能开展研发机构法人化运作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组织企业填报《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推荐表》(附件),并于7月8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
(二)确定试点企业
市经信委将根据各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情况,组织开展论证,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名单,7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推进
市经信委将同各区县经信委、产业主管部门调研试点企业,跟进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11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工作内容。
四、对试点企业的支持措施
市经信委在2015年工业振兴资金中设立研发机构法人化扶持专项,支持试点企业推进研发机构法人化运行。同时,我委将结合调研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企业研发机构独立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