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机构:
按照国家2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要求,为切实做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工作,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合力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将产生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合作备忘录》明确的各项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一)信息推送
按照市级、区县两级推送原则,税务机关负责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约定的专线、信函、光盘等形式,按季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提供本辖区内达到各级公布标准并已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信息推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60日内。税务机关对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实施惩戒
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受理税务机关推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及时推送到本单位有权部门,根据《合作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惩戒措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解除惩戒,各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建立机制,加强沟通
按照“分级推送信息、分级实施惩戒、市级汇总反馈”的原则,各参与联合惩戒的市级单位应建立与所属下级单位(含区县)的联系和督促工作机制,于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前收集汇总本单位(含区县及下属单位)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情况,并反馈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反馈。
联系人:陈道全 67676168,张 翼 67572653
邮 箱:lianhec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