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环〔2012〕17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申报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29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
二、项目入选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制健全。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顺利运行。
(二)项目法人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法人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的总投资。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建设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在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国家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已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非重庆市注册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材料
1.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专业范围应包括本项目)。
2.研报告的评估意见。
3.我委可研批复(含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4.环评批复。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直接提供房地产权证的,需由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说明,证明该项目建设用地属于该房地产权证所列土地范围内。
6.规划选址意见书。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或企业用款说明等。自筹资金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其中:贷款承诺函需由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出具;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该项目资金。
9.我委出具的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10.项目法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必须据实完整填报,不得留空。尚未取得我委可研批复的项目,于2012年12月3前将可研报告及相关要件报送我委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申报的,不纳入今年申报范围,条件具备后在以后年度申报。
附件:1. 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申报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29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
二、项目入选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制健全。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顺利运行。
(二)项目法人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法人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的总投资。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建设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在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国家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已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非重庆市注册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材料
1.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专业范围应包括本项目)。
2.研报告的评估意见。
3.我委可研批复(含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4.环评批复。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直接提供房地产权证的,需由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说明,证明该项目建设用地属于该房地产权证所列土地范围内。
6.规划选址意见书。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或企业用款说明等。自筹资金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其中:贷款承诺函需由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出具;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该项目资金。
9.我委出具的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10.项目法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必须据实完整填报,不得留空。尚未取得我委可研批复的项目,于2012年12月3前将可研报告及相关要件报送我委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申报的,不纳入今年申报范围,条件具备后在以后年度申报。
附件:1. 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2. 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1月23日
2012年11月23日